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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的含义]绿色食品标志           ★★★ 【字体:
绿色食品标志的含义]绿色食品标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21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该负责人说,依法推动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强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是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以后,国务院赋予农业部的行政职能。绿色食品工作已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此次修订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事业公益性、品牌公共性的特点,构建了部省地市县贯通的绿色食品管理体制。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农业部门依法推动绿色食品发展和加强监管的职能职责,同时围绕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审查与规范管理,明确了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职能职责。建立这样的管理体制,既体现了农业部门的主体职能和主导作用,有利于加强对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又适应了绿色食品运行模式和制度安排的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整个工作体系的职能作用。

  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自2022年1月1日起,中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第二批十类食品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膨化食品、调味品、饮料、饼干、罐头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将用3~5年时间,对全部28类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安全是大家都关注的话题,在关注食品本身的同时,大家还应该去关注一些安全标识。QS是英文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和使用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该标志由“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加贴(印)有“QS”标志的食品,即意味着该食品符合了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办法》更加彰显绿色食品在“三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了事业的公益性质

  该负责人说,实践证明,发展绿色食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这些功能作用决定了绿色食品事业的公益性质,也明确了支持绿色食品发展的政策导向。新《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同时,绿色食品获证单位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不包括进口食品。包括3项具体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对符合条件食品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该负责人说,新修订的《绿色食品标志办法》,在机制层面,建立了“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企业自律为基础、行政执法监督为主导、工作机构监管为保障”的监管机制。在监管内容上,规定农业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获证单位用标规范,市场环境健康有序。在监管手段上,建立了绿色食品企业年检、产品抽检、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和退出公告等证后监督检查制度。在监管职责上,明确了获证单位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开展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跟踪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此次修订的《办法》,以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了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总结了绿色食品事业20年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了绿色食品工作的性质与特点。总体思路是:以标志管理为主线,以保证质量为核心,以标准化生产为基础,以规范审核为保障,以证后监管为手段,切实维护绿色食品品牌的公信力。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该负责人说,新修订的《绿色食品标志办法》,界定了绿色食品的特定品质:即产地洁净、产品安全、质量优良,规定了绿色食品的基本要求:即标准化生产、全过程控制、规范化管理,体现了“严字当头、好中选优”的原则。由此从两个方面进一步严格了绿色食品的准入条件:一是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包括生产加工条件、原料基地建设、质量管理水平、承担责任能力等;二是产品受理条件,在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必须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办法》还特别规定: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前3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在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期间,因检查监管不合格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正规的保健食品会在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标出蓝色的,形如“蓝帽子”的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下方会标注出该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或者是“国食健字××××号”,或者是“卫食健字××××号”。其中“国”、“卫”表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部批准。

  导语: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倍诺食品安全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它注册在以食品为主的共九大类食品上,并扩展到肥料等绿色食品相关类产品上。绿色食品标志作为一种产品质量证明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标志使用是食品通过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企业依法使用。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标志。它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A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绿色,底色为白色,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白色,底色为绿色。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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