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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购食品无标识 要求十倍赔偿获支持           ★★★ 【字体:
女子网购食品无标识 要求十倍赔偿获支持
作者:佚名    食品安全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1/30    

  三峡都市报消息,如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人们天天都在享受着网络购物的便利实惠,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因各种缘由导致的网络购物纠纷时有发生。近日,市二中法院公布了一起网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告诫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女子彭某在某电子商务公司开的网络商铺购买了4盒“XX压力瘦身糖果”,商铺页面上的商品包装盒上注明: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为某纤瘦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XX省XX市XX区XXX号;生产日期见喷码。彭某共计支付货款1475.60元后,该商铺通过快递向彭某送达货物。

  彭某收到上述货物并食用部分后发现,该糖果的外包装及产品独立包装均无相关生产日期的喷码标识,亦未查询到生产商的相关信息,遂以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货款1475.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随后,经法院委托,当地派出所查询了公安局网络、核查派出所档案资料并实地走访,查明包装盒上记载的XX省XX市XX区XXX号不是上述货物生产商住所地。

  法院审理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销售的食品无生产日期标识,虚构生产厂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彭某主张某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货款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彭某货款并支付货款的十倍赔偿金14756元。

  承办法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严格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是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的保障,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链条与追溯体系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的重要举措。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有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无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食品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因此,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食品的,仍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若销售者不能举示证据证明产品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款等信息,则应认定销售者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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