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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释义           ★★★ 【字体: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释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5/29    

  高振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42)编者按:有机农业是一种在生产中不使用化肥。农药。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等化学物质,也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的无污染农业生产体系。近10年来,有机农业和相应的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目前,国际上生产销售和购买有机食品已成为一种时尚。为规范我国有机食品认证管理,促进有机食品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2001年6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签发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正式发布实施《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本刊刊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振宁同志对该办法所作的具体说明和介绍,以期对该办法的实施起到一定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2001年6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签发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正式发布施行《〈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这是我国有机食品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从事有机食品工作业内人士期待已久的一件大事,它预示着我国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开始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必将推动我国有机食品事业规范有序的发展。

  1《办法》的法律地位马克思说“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一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一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有机食品认证作为一项社会系统活动,需要依据有关的活动规律,对整个认证系统加以调节控制,这种调节控制即是管理,《办法〉就是起调节控制作用。

  1979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后又相继颁布了各项专门法和规章。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爵宪法》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它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保护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它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环境保护单行法是以宪法和基本法为依据,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专门制定的法律,是宪法和基本法的具体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制定。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地方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其他部门法中包含的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也是环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我国政府为保护环境而签定或者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是中国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承诺,也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环境标准是环境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强化环境管理的基本保证,是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可以看出,《办法〉〉的法律地位应当属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中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颁布后的《办法》的实施应该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行使环境行政管理权实施该办法,并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与有机食品发展相关的其他行政机关也应担负相应的监督管理的职责;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有机食品生产、加工和贸易机构要在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遵守该办法的各项规定。

  2《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品认证管理,促进有机食品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制定本办法“。这就是本办法颁布的目的。

  3个重要内涵:(1)充分体现了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保障人体健康,实际上就是保护中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本办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充分体现保护农业环境、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的物质基础,而这个物质基础是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之本;(3)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即协调发展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明确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及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这不仅指我国所有从事认证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在我国从事上述活动的国外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该《办法》的公平原则,即《办法》不仅对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者进行认证管理,而且也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实施认证管理。

  3《办法》的管理依据和对象即认证活动所限定的有机食品就是本办法所要管理的内容,管理的依据就是本条所界定的有机食品的定义,即“本办法所称有机食品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一)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三)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并使用有机食品标志”。这是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依据,也是实施有机食品认证管理的基本依据。这比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年发布的《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所叙述的“有机(天然)食品是指有机食品的颁证机构确定的,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要求的一切可食用的农副产品,包括粮食产品、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野生天然食品等及其加工产品”要准确、易懂。

  象主要有三类五部分。三类是指有机食品认证然资源-*际上是在保护经济发展和人CPu机牌gl.有机食品生产经墓认证管理潘xnki.机食品标志管理。五部分就是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有机食品基地生广认证、有机食品加工认证、有机食品贸易认证和有机食品标志。通过对三类五部分的管理,能够真实、完整地监督和管理从认证机构一生产一加工一贸易一标志的整个认证过程,从而为规范有机食品认证和市场发展秩序打下良好基础。

  4《办法》对认证机构的管理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管理,《办法》突出了以下3点:(1X〈办法》明确了国家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今后凡是要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机构,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的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申请取得对认证的认可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一个机构要获得有机食品认证资格应具备《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所要求的3个条件,即*(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3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和5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专职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技术人员;具备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

  (X办法》明确了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纪律。《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了认证机构认证三原则:公正、公平、独立原则;认证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原则;保守客户的技术和业务秘密原则。公开原则和保密原则都有严格的界定,公开不是什么都公开,而只是公开认证的标准、程序和结果,有利于客户的监督。保密不是什么都保密,而只是保守客户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三原则是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公开和保密原则都是建立在公正、公平、独立原则基础上的,没有公正、公平、独立原则就谈不上公开和保密原则。而公开和保密原则又是维护公正、公平、独立原则的具体体现。所以,认证活动三原则应同时遵循,不能厚此薄彼。

  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有机食品的有偿咨询活动或有机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为遵循有机食品认证三原则,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独立和保密原则而规定的纪律。第二章第十五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规定的技术规范,开展有机食品的认证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或欺骗客户“。这是为遵循有机食品认证三原则,充分体现认证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而规定的又一条纪律。

  构实行监督和检查机制。监督和检查机制包括备案制度、报告和年审制度。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自颁发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后1个月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报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备案”。第二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组织的年审考梭‘。

  5《办法》对有机食品生产经营的认证管理对有机食品生产经营的认证管理,《办法》突出了5点:3类:a.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认证;b.有机食品加工认证;。有机食品贸易认证。

  3类认证申请须提交的相关文书资料各有不同。《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3类认证申请,除了都应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提出书面认证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他资质证明外,还须依据各自特点提交下列文书资料:申请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认证的,“还须提交基地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及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如土地范围、生产历史、内部质量控制等;申请有机食品加工认证的,“还须提交加工1《办法》第二幕第第A十C有机食品认证机Pu原料来源为有机食品的证明V产品执t行标准。nki.加工工艺(流程、程序)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达标证明,及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如加工厂范围、有机加工与常规加工区分的保证措施、有机加工不受周围存在或潜在污染源影响的措施、加工过程对环境影响小化的措施等;申请有机食品贸易认证的,“还须提交贸易产品来源为有机食品的证明及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如贸易过程中的污染预防措施,运输、贮存和销售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等。

  明确有机食品认证的时效期限。《办法》对有机食品生产经营认证管理涉及的时间期限概念有4个:受理答复期限。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完成认证期限。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证书有效期限。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d证书续用申请期限。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在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认证证书的,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重新提出申请。其经营的有机食品未获得重新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继续使用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明确有机食品认证样品检测和有机食品基地环境质量状况监测的机构。有机食品认证样品检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由经有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承担“。这里的有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应该是指经国家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有机食品基地环境质量状况监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明确认证的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遵循的纪律和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了5条,即:接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认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报告变更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这里所指的认证内容发生变更,是指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所指的下列情形:a.持证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的;b.产品类型(规格)变更的;。产品名称变更的;d.使用新商标的;e.有机食品加工原料来源或有机食品贸易产品来源发生变更的;建立有机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及生产、加工和贸易档案;(四)进行有机食品销售宣传时,必须保证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对本单位从事有机食品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另外,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关于‘取得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划定地域范围,标注地理位置,设立保护标志,及时予以公告“的规定,应为有机食品基地或个人所遵守。

  6《办法》对有机食品标志的管理对有机食品标志的管理,《办法》突出如下3点:明确有机食品标志使用的范围。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其有机食品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明确有机食品标志的图形式样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统一规定。这在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明确有机食品标志使用的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有机食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时标印该产品的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号码“。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标志“。第三十条规定”在生产、加工或销售过程中,有机食品受到污染或与非有机食品发生混淆时,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通报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对该食品停止使用有机食品标志,并不得再作为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或销售“。这些都是有机食品标志使用的具体规定。

  7《办法》的罚则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所采用的罚则为2种:即警告和取消资格。第五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内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二)年审考核不合格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有机食品有偿咨询活动或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四)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认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欺骗客户的”。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已获认证的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所采用的罚则为2种:暂扣认证证书和撤消认证证书。第五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已获认证的有机食品不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时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视情况暂扣或撤消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8《办法》的生效日期作了明确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年发布的《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同时废止”。因此,《办法》的生效日期应当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签发本办法发布施行的日期,即2001年6月19曰。

  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办法的出台,也是在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年发布的《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的基础上,经过近6a的实践摸索出来的,它考虑了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M)和欧盟对有机食品认证管理的通行规范,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实行的ISO 65和ISO14000的某些规则,充分结合了中国国情,比原《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更科学、合理、规范。这得益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长期的潜心研究、艰辛实践和努力探索,该中心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本办法提供了大量技术支持。

  当然,《办法》颁布施行后,相应的可操作规则也必须尽快配套例如(1)尽快建立和完善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和设立国家认可体系,认可体系应与国际有机食品资格认可相衔接,与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相接轨,并使我国的认可程序获得国际认同,否则建立的认可机制将是无用的;(2)制定并完善备案、报告和年审的具体规则,否则不易操作;(3)现行的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2a这比原1a有效期的规定放宽了,也与国际通行的1a有效期的惯例相冲突。因此,2a期间必须有有效的监督制度相配合,以证明证书的线)明确认可的有机食品认证的样品检测检验机构;(5)制定并完善有机食品标志及有机食品标志的图形及说明等,使《办法》尽快步入正常管理轨道。

  ~),男,研究员,所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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